【重温】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捕十周年:2014年分裂国家案辩护词

CDT编辑注: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曾任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创办人和站长,主要研究新疆地区的收入差距及失业问题,并公开呼吁在新疆落实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2014年,伊力哈木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文为伊力哈木的律师李方平和刘晓原在案件一审时作出的辩护,其中李方平律师提到的《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为媒体人黄章晋于2009年撰写,CDT已全文保存翻译成英文

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

李方平律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合议庭:

我接受伊力哈木·土赫提太太的委托,出席法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CDT 档案卡
标题:【重温】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辩护词
作者:伊力哈木
发表日期:2014.9.18
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主题归类:新疆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蛊惑、拉拢、胁迫七个学生组成所谓分裂国家集团,但八个人既不明知,也无合意与合谋、更无分裂目的,犯罪集团纯属无稽之谈。

1、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发起创建的“维吾尔在线”网站是合法成立的,不是一个所谓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平台,图兰在线公司更与所谓八人集团无关。

其一、公诉人出示的《维吾尔在线论坛管理手册》以及图兰在线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不能据此推定指控被告人存在所谓组织行为。

事实上,“维吾尔在线”早在2006年1月26日就取得了工信部注册备案,编号为京ICP06054499。当年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据行业规定,提交了《“维吾尔在线”论坛管理手册》做为完成备案注册的形式要件,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跟所谓组织化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图兰在线公司则是伊力哈木·土赫提与另外一个无关人员注册的公司,这家公司没有一个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是维吾尔在线的管理员、版主、志愿者,公司从来没有招聘管理员、版主、志愿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薪水。公诉机关指控的七个学生从来没有参与图兰在线公司的管理,多数学生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

即便“维吾尔在线”存在“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版副—网友”四个层级,这也是论坛通常运营管理模式。网友是基于共同的兴趣、话题,注册成为“维吾尔在线”会员,运营期间,一共产生过五、六十个版主、管理员。

所谓分裂国家集团的七个学生中,罗玉伟是丁大伟推荐给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为其有偿设计网站的学生,他完全不负责内容,后期应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做过一些技术维护。阿克拜尔·依明则是是2008年主动要求开设“健康”版块,“7.5事件”后不再参与。另外五个学生是2011年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主动不同程度参与网站工作,负责文章的编辑、翻译、转载。

其二、所谓分裂国家集团的八成员从来没有在一起讨论、策划过如何利用“维吾尔在线”从事分裂活动,没有任何共同故意。

伊力哈木·土赫提始终不承认自己有分裂国家的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曾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一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表达过分裂的意图或暗示,更没有进行策划和实施。

七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在审讯过程中都否认在参与维吾尔在线时以及过程中,已经明知这是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七个学生都是被刑事拘留后,经侦查人员“教育”、自己“反思”后,才认识到自己受骗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或有其他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有分裂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有分裂意图。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蛊惑、拉拢、胁迫学生参与分裂国家集团不符合事实。

其一,七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都是因为自己的兴趣爱好、本人和亲友维权或单位安排主动联系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志愿参与维吾尔在线的工作。

阿克拜尔·依明:做艾滋病工作期间,受其单位领导所托联系伊力哈木·土赫提,并主动要求开设一个健康版块。

罗玉伟:系因丁大伟推荐有偿设计网站。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笔录中称参与维吾尔在线是想为民族做点事。

侦查人员问:“是谁安排你从事此项工作?”答:“我自己也提出上述要求”。

肖克来提·尼加提:在传媒大学就读期间,为了完成自己本专业一个作业前去伊力哈木家采访,就此认识。他在自书材料中说参与维吾尔在线的原因是:“当时国外媒体也报道过伊力哈木是个感言的学者,所以我感觉有必要跟伊力哈木一样说出维吾尔族受到的不公”。

阿提克木·如孜:2011年初可以作为普通会员发表文章,2012年9月起权利开始受限。她在维吾尔在线发文章主要是为男朋友穆塔力浦·伊明被失踪、自己不能申领护照呼吁。

穆塔力浦·伊明称:“我参加网站的目的是网站的主流很好”。

阿不都凯依木·阿不力米提: 他在《自述材料》称:“我初次见伊力哈木·土赫提是2011年9月,—没过多久,我发现有维吾尔在线网站,从此以后我和伊力哈木·土赫提保持正常关系。当时维吾尔在线网站在维吾尔族和汉族人之间起了一个相互了解的作用。我认为将维吾尔族的心声传达给政府的网站”。他在维吾尔在线发文章仅仅只是为了给自己被开除、被非法搜查的哥哥维权。

其二、所谓胁迫参与的证据都是一面之词、不合常识,不排除是学生面临极大压力下的违心表述。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称:伊力哈木·土赫提曾说穆塔力浦不好好干,我让他停止学业。我认为他是说给我听的。还担心伊力哈木·土赫提对我、我的家人报复,所以没有脱的了身。

罗玉伟称伊力哈木威胁他:“要把你毕业证扣下,如果你再这样,不好好管理网站,我找一些维吾尔族的混混揍你一顿,埋到沙漠里去”。

事实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是民大经济学院普通的老师,没有任何学校行政职务,他哪来的职权扣下学生的毕业证或者让学生终止学业,更何况穆塔力浦是在伊斯坦布尔大学就读,帕哈提·哈力木拉提是在本校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就读,跨国、跨学院终止别人的学业、扣押毕业证,这有可能吗?

至于类似找维吾尔族混混打一顿、埋到沙漠里去,这么没底线的话如果出自一个老师之口,罗玉伟理应想方设法回避和逃离。为何失业后还跑到伊力哈木借住,甚至跑到伊力哈木老家阿图什准备开网吧?

在肖克来提·尼加提的自书材料中,我们看到“当我从梦中醒来,发现一个人身处监室,唯有脚镣的撞击声陪伴我时—”等内容。我们也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了解到:“危安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按照监管总队规定都要加戴脚镣,可以想象即便没有直接的酷刑,24小时的脚镣、单身牢房,对任何人,尤其在校生肯定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做出违心的供述。这一点,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也特别能够理解学生们的违心供述。

二、各方面证据表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分裂目的。

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时一直坚持自己反对分裂,支持国家统一的立场,他说自己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真实想法。

1**、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曾在各个公开场合表达反对新疆独立**

1**)2009年3月11日,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无情的际遇强迫我们独立思考》一文中表达了“爱国、爱族”的情真意切。**

该文开篇就表达:“我热爱我们的国家,也热爱我们的民族。真的,发自内心的、深深爱着这个养育、造就我的国家及民族。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繁荣昌盛的发展下去,也希望我们的民族能够融入(而非同化)中国,走向世界!”

2**)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清单的第48篇中引述伊力哈木·土赫提关于“维族人的前途在中国”的观点。**

2009年3月15日,维吾尔在线发布《警惕把疆独问题扩大化的危险》一文。其中小标题是——“维族人的前途在中国”,该文引述称“伊力哈木·土赫提毫不犹豫的指出,中国是维族人的祖国,维族的前途在中国,既然你选择了你的前途在中国,那你就得维护这个国家的统一。他认为,有些人指望将来中国实现了民主化,然后就有可能争取独立,这是不可取的,同时那种认为可以通过暴力或者依靠西方的力量来争取独立也是不可取的”。

3**)2011年,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给中央建言的《当前新疆民族问题的现状及建议》对“反国家分裂”提出了具体建议。**

该《建议》中第九条对“民族区域自治与反国家分裂”有以下建言:今天还没有一个国家找到可以完全消除分离主义的办法,但通过发展经济,落实民权,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手段,不断使其边缘化和非暴力化,增强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消解国际化压力,却有颇多成功案例。—今天的客观气氛也形成了谁敢公开谈论落实民族自治,谁就是在主张民族分裂。—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真正落实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取得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之间的平衡。

4**)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被捕前40天还接受采访时认同在中国主权内的民族自治。**

美国之音采访伊力哈木·土赫提问:苏联解体后,一些和你们有类似宗教信仰前苏联加盟共和国获得独立,成为一个个中亚的独立国家。中国政府多次强调绝对不能容忍新疆独立,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伊力哈木·土赫提回答:所以我更期待的是一个民族的自治,然后在中国境内,这样是最好的。到那个时候,中亚应该羡慕我们,而不是我们羡慕中亚。

2**、与伊力哈木合作过的维吾尔在线管理员均证实没有发现伊力哈木有分裂意图。**

1)丁大伟证言:

最早与伊力哈木发起“维吾尔在线”网站的丁大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与伊力哈木聊天时的观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好的,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就很好了”。

2)维吾尔在线版主黄章晋(时任《凤凰周刊》副主编)在“7.5事件”后伊力哈木被北京警方带走失联期间撰文回忆伊力哈木。

《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中称:伊力哈木自信是在为中央政府、为党操碎了心。因为他反对新疆独立,时刻担心新疆出现剧烈的民族冲突,虽然它认为后者随时可能。

“他缓一口气道,你是一个对自己民族负责的知识分子,一个尊重历史也要尊重现实的知识分子,要有民族自尊,但也要有现实理性,独立是绝不能追求的”。

“伊力哈木认为,如果中国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新疆是一个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区,维吾尔人会因生活在中国为傲。”

3**、被拆分起诉审判的七个学生,他们的供述在逆转前,也一致证实伊力哈木没有所谓分裂国家的目的。**

阿克拜尔·依明在2014年1月19日第3次笔录中回答:我个人认为,伊力哈木不是坏人,为民族考虑的多。侦查人员问:你认为伊力哈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答:增强民族交流,希望民族区域自治法能真正落实。问:你认为伊力哈木的国家观和民族观的核心理念?答:伊力哈木很明确讲过国家是不能分裂。

罗玉伟在2014年1月24日第五次的笔录中证实:2009年初,赵克(“维吾尔在线”某栏目版主)问伊力哈木,新疆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样?伊力哈木说:新疆不能独立,因为新疆周边有很多势力,一旦独立了,新疆就会变成第二阿富汗。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第二次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要看法有哪些?答: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看法主要是维族人的问题,有贫穷问题、失业问题。他认为这些问题必须在国内,在中央政府才能解决。这个靠国外是解决不了的

阿提克木·如孜(2014年1月27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问:你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印象如何?答:我认为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师是热爱维吾尔族的,提倡自治权的有良心的人。

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居然答辩:公开表示反对分裂和私下搞分裂这更证实被告人的两面性、隐蔽性。可是被告人一直都是公开表达,始终处于在北京、新疆公安的严密监控之下,还能私下和隐蔽搞所谓分裂?

三、公诉机关具体七项指控无一成立分裂国家罪。

1、所谓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民大老师身份,通过授课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民大向乌鲁木齐提供课堂视频时特意说明是为了老师课堂质量考核需要录制的。被告人在民大授课20年间,学生一直反响很好,没有过任何投诉,学校也没有进行任何训诫或处分,甚至还安排了2014年9月新学年的课程。由此说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在北京、在中央民族大学是可以接受的。

1)宣称“我们不是龙的传人,我们不是中国人,我们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炎黄子孙去你妈的!”

该段与视频原文有很大出入,被告人的主体意思是对汉族中心史观提出异议,认为维吾尔人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维吾尔人的图腾是狼,如果说中国人是炎黄子孙、龙的传人,那么自己就不是中国人。这种语境其实是批评把汉文化等同于中国文化。

2)污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非法组织,是种族隔离制度,是中国的耻辱”。

该段与视频原文稍有出入。被告人的主体意思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宪法地位,当年是由进疆的解放军汉族官兵集体转业形成的,亦兵、亦农、亦政、亦商,还有自己的公检法、监狱。从长远看应该撤销,这样才能打破隔离、实现与新疆地方一体化。

3)叫嚣“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战,可以反击他,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的方式—这种政府必须得推翻,巴楚县人用暴力抗争对付暴力,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

该段话,被告人认为存在节选和篡改,譬如把“抗争”改为“抗战”。在这节侵害宗教自由案例讲座课上,或许对4.23事件信息获取有不同的认知,或许有误、或许偏听偏信,伊力哈木·土赫提当时认为是工作人员入户揭面纱引发,所以整段视频中有“谁要是揭我爱人的面纱,我肯定反抗”、“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是所有的暴力都是恐怖主义”、“这么好的法律、这么好的政策,没有落实好、执行好,践踏这些法律,那么好的公民、那么好的人民”、“所以得改、我批评它、揭露它,是在帮政府、为了国家,会发现新疆的问题。新疆得改一改”等内容,如果从整堂课3个小时连贯来看,大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伊力哈木·土赫提还提到自己15岁离开新疆,思维模式已经接近内地网民,譬如内地也会把入户拆迁、城管不恰当的比喻为“鬼子进村,也有扔汽油瓶反击暴力拆迁等。他对自己课堂言论有时情绪激动有过反思,但这都是学校内部批评建议的范畴。

2**、关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从2006年以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撰写、编辑、翻译、转载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100余篇。**

基于回族、藏族都有自己的在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两个回族学生酝酿建一个维吾尔网站。丁大伟在询问笔录回忆:“2005年5月底,我和杨立震在伊力哈木·土赫提家中做客时,伊力哈木提出创办新疆和维吾尔的中文网站,我和杨立震向其推荐了罗玉伟。2006年2月底,网站上线的时候,伊力哈木将该网站命名为“维吾尔在线”。伊力哈木指示罗玉负责技术维护,我负责转载文章和参与评论、杨立震负责参与论坛”。2006年初,“维吾尔在线”汉语网站正式运营,面对人群主要是民考汉、新疆内地生和关注新疆的汉语读者。当时很多国内知名学者都在“维吾尔在线”开有专栏,甚至还有新疆的学者。网站管理员、版主、网友来源广泛、不同民族(汉族为主)、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后来发展到网友数万人,成为关注新疆话题三大论坛之一。为此,2008年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民族团结》(后改为《中国民族》)报道为十大网络文化使者,《新疆经济报》也曾做过正面报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疆外宣办还曾把“维吾尔在线”与“天山网”等网站并列作为新疆有影响力的网站。

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倡导下,“维吾尔在线”确立了一个“三不原则”,即不支持分裂、不宣传民族仇恨、不宣扬暴力。

关于“维吾尔在线”的定位,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无情的际遇强迫我们独立思考》一文中:谈到建立维吾尔在线就是为了实现我的这些抱负。长久以来,我的思想就是:针对维吾尔族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使得维吾尔族能更好的融入这个社会,使得我们的民族关系更为和谐。—通过建立网站呼吁民族之间的交流,使得维吾尔族与汉族能更多、更好的交流,使这两个民族的民间力量深入的了解地方,避免彼此伤害并融入对方的生活。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时说明:2008奥运前,由于涉疆网站加强管控,为避免网站被关闭,被告人被迫与北京国保达成妥协。大约从2008年4、5月开始,被告人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派驻警员掌控删贴和屏蔽权(但不能进后台查阅用户资料)。虽然北京国保对此发函予以否认,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会无中生有,推脱责任。“7.5”事件后涉疆网站全部关闭,新疆全境封网。“维吾尔在线”被迫将服务器迁往境外维持运转,这之后才开始转载、翻译境外媒体文章。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原来的三不原则之上,进一步增加了两条原则:不转载、翻译世维会和热比娅的文章。

具体到公诉机关指控的112篇文章,大约有20余篇系被告人撰写文章的或接受的采访。其余绝大部分都是转载,内容也并不代表“维吾尔在线”立场。公诉人指控的伊利夏提文章是从自由发稿区发上来的,而有关热比娅·卡德尔的文章,被告人刑事拘留后才看到。

至于什么是分裂内容,我们庭前会议要求公诉人要么划红线、要么归纳中心思想,但一概被拒绝。被告人认为文责自负,自己所有的文章和采访都没有所谓分裂的内容。转载、翻译的都是国际主流媒体的报道,没有维吾尔在线或其本人支持分裂的内容。

对此,另外一个所谓的分裂国家犯罪集体成员阿克拜尔·依明也在笔录里表示:“但我认为维吾尔在线不是反动网站,据我所知也没有反动内容”。

此外,“维吾尔在线”还发布过《美国教授:新疆维吾尔族工作教育水平低,不能都怪政府》、被告人撰写的《我们维吾尔人要正视自己的危机》等文章,指出:维吾尔民族社会应该正视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要积极的反思,理性的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压力甚至误解!

3**、 所谓被告人及其集团成员勾连境外机构和个人、图谋新疆问题国际化、网站服务器迁往境外逃避监管、接受外媒采访炒作涉疆问题;**

起诉书没有说明被告人勾连了什么境外机构,辩护人多次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也向公诉人追问这个问题,公诉人一直拒绝作答。

起诉书所指勾连的境外个人是米克热班。据被告人解释,米克热班是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是其学姐,以前在北京就很熟识,后来去了美国(自由亚洲的兼职记者)也一直保持联系。因为“7.5”事件后涉疆网站全部关闭,维吾尔在线不存在所谓逃避监管的问题,想要继续运营就必须购买外国服务器托管。期间,因网站被攻击无法登录又无法和美国服务器托管商联系上,被告人通过个人关系请米克热班给服务器提供商带话告知故障。米克热班也是以其个人名义转达过去,难道带一句话就构成勾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特别希望新疆的问题能够本地和疆外媒体能够报道。没有问题就不担心所谓“国际化”、有问题“国际化”了也不可怕,完全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才体现真自信。

接受外媒采访法律上并不禁止,也是公民正常权利,“炒作”不是法律术语,将其做为分裂国家罪指控并不恰当。

4**、所谓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民大汉维学生打架)煽动民族仇恨、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

1)2008年奥运前夕,维吾尔在线全体管理员就发出过《维吾尔在线反对恐怖主义呼吁书》呼吁:“无论其主张为何,我们强烈反对任何使用暴力手段的政治诉求,我们更反对一切针对无辜生命的恐怖活动。恐怖主义者漠视无辜者的生命,是全人类都无法容忍的违反人性的行为,我们强烈谴责一切暴力活动。—我们呼吁任何人,无论其政治主张为何,能以中国的发展为念,以新疆各族人民的腾飞为念,以维吾尔族人民的幸福为念,停止其野蛮的恐怖行动,抛弃一切非和平的手段,我们呼吁全体维吾尔同胞,为了民族的发展大计,为了新疆的繁荣富强,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恐怖活动”。****

起诉书指控:4.23等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明知我中央媒体已公布案件起因的情况下,还进行歪曲质疑。辩护人认为:中央媒体定性,不等于公民不能提出质疑,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认为定性太急、或有不同媒体消息来源,他在《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结果》一文中提出许多中肯的意见,而不能视为所谓给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

天安门10.28事件发生后,自称的所谓东突伊斯兰党声明将要袭击人民大会堂,伊力哈木·土赫提马上在推特上评论:一个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小丑又出来表演了。

可见,被告人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是一贯的。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仅没有歪曲民大民汉学生打架的事实,借此恶意制造民族矛盾,反而是推动这个事件往法治化的方向解决。案卷反映,三个汉族学生因为在在学习生活中和维族学生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付某故意挑衅,还动手打人,导致维族学生买买提·阿布都卡地眼眶粉碎性骨折(初定为轻伤),据买买提陈述还有张某也动了手。但学校希望内部处理,将法律问题维稳化解决。即便民事赔偿时,被告人也只是建议买买提考虑后遗症问题,并没有说要把事搞大,往民族矛盾上扯。

以上事实通过打人者供述、受害者陈述及证人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在其它证据五(2)中,付某供述:“我看到买买提·阿布都卡地正在看电脑,因为我们寝室三个汉族同学和买买提·阿布都卡地之间有点误会,所以我想缓和一下我们之间的气氛,我就拍了他一下说:“哥们,在看电视呢”。他就推了我肩膀一下说:走开,别碰我。”我一时没控制住自己,就上前用右拳击打了买买提的左眼部”。“紧接着来了20多名左右维吾尔学长就对老师说了一些话,大概意思可能是要报警,并要求学院开除我,学校的意思由学校保卫处来处理此事,并将其他劝离了”。侦查人员问:你们和买买提·阿布都卡地之前有什么矛盾?答:因为在学习生活中,我和维族学生之间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让我很不舒服。

受害人买买提·阿布都卡陈述:“我在寝室看电影这时付某、潘某某、祁某某、张某某一起从外面回来,我就把床前的帘子拉上,付豪就走过来掀开帘子搂住我的肩膀问我看什么?我推开他的手说:“我在看电影,别打扰我。”他又走上前搂我的肩膀,我又推开他的手。—张某某就打了我一拳,我觉得打不过他们,我就想给我的学长打电话,叫他们来帮忙”。****

在翻译卷中,证人阿卜杜米吉提·杰力力证实:侦查人员问:买买提江说了什么?答:他跟伊力哈木·土赫提是说了他挨打的事情,校方要求买买提江尽快解决这件事,不要再拖延,否则他自己也会受警告处分,然后让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师帮忙出主意。

5**、所谓被告人未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杜撰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法庭调查阶段多次解释:12.3%的维吾尔人要独立建国、81.3%要高度自治的调查报告并不是他做的。而是一个网名叫伊木让(音)的维吾尔在线网友在网上说准备在新疆和天津等另外三个城市做这么一个社会调查,咨询过伊力哈木意见,他只是提供建议和专业性意见。

伊力哈木本人也曾以分裂、自治为选项做过调查和访谈,了解到要求独立的数据要比伊木让(音)的略微偏高(18%)。但伊力哈木考虑到取样还不够全面、公布会给自己带来风险而没有公布。但调研结果就储存在已被警方扣押的电脑里。

“7.5”事件后,民族关系出现裂痕,不少西方分析人士都认为维吾尔族的分离倾向会大幅抬高。不少国内汉族学者也持此观点。伊力哈木之所以在维吾尔在线转发伊木让(音)网友的报告,还是为了说明自治是主流民意。

黄章晋在《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中也引述伊力哈木对夸大维吾尔人分裂意识的极不认同。伊力哈木认为:“王(备注:一汉族学者)误读或夸大了维吾尔人分裂意识,把普通老百姓都当成了政治动物来观察,—。他觉得,某种程度上,汉族知识分子公开同情民族自决或同情独立,其最终结果也许是悲剧性的,因为你不可能指望所有汉族人都与你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几个民族能都觉悟到这个程度,在力量极为不对称的情况下,被激发起独立意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发生对抗,不但少数民族面临灭顶之灾,汉族本身也因为必然残酷的镇压行为而面临极为不利的国际环境。

辩护人认为,类似统独的社会调查是学术研究的范畴,不能将其犯罪化处理。而且伊力哈木已经做了完整的说明,不能凭此作为分裂国家罪的指控。

6**、所谓被告人安排集团成员收集新疆宗教情况材料,本人撰写《案例概述》污蔑对新疆宗教自由高压压制、限制合法宗教权利,并派集团成员出境参会宣讲攻击。**

关于此项指控,伊力哈木·土赫提也做了充分的解释。《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是来自他的教学PPT文档,这些内容只有照片,以及对照片内图景文字的说明。而这些照片都是来自官方网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张贴的照片,没有一张是伪造的,都是客观事实,这一点公安、公诉机关也不否认,只是有不同的解读。

辩护人认为既然在自治区可以公然张贴的图片,如果拿到香港中文大学的内部学术研讨会上展示,并进行文字说明,这应该属于正常的学术范畴。譬如内地过去进行计划生育,到处张贴各类骇人听闻的标语,国内可以公开,境外就不能说吗?

而且,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把仅有照片的PPT发给香港中文大学会议主办方。因为自己被禁止出境与会,主办方建议可以推荐学生过来。伊力哈木·土赫提考虑到这是一个很好的到香港中文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学习的机会,就推荐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等人参会,没有给学生PPT,也没做任何明确的交代。

侦查人员问帕哈提·哈力木拉提:伊力哈木·土赫提有无安排你们演讲?答:没有。

问:记者提问过你们吗?答:没有。

至于什么会议参不参加,伊力哈木·土赫提还是有严格审查的,也会给学生提供建议。阿克拜尔·依明在笔录中谈到他2013年底代为传话,邀请伊力哈木·土赫提自己或推荐学生参加一个会议。侦查人员问:你告诉他的时候他是怎么回复的。答:他说不想去,也劝我别去。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不让你去?答:伊力哈木说这个会议比较敏感,最好不要去。

可见,伊力哈木·土赫提是尽可能保护学生,避免他们不经意间在非常敏感的领域出事。

辩护人也出示了《克拉玛依日报》于2014年8月5日报道的“五种人”不能坐公交的报道(凤凰网转载),其中年轻人留大胡须也在禁坐公交之列。

类似于这样的信息,在境外学术交流进行展示和说明不能拔高为“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无独有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在《情况说明》中称:伊力哈木·土赫提入所羁押后,发现所内没有维吾尔文,就借机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还建议法院从重判刑。类似于这样的说明,过于上纲上线,会把正常的批评、评论都掐杀掉。

7**、所谓“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利用课堂讲座、互联网炒作该事件攻击党和政府、歪曲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导致他人非法聚集、参与“7.5”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关于伊力哈木·土赫提和维吾尔在线在“6.26”韶关事件后、“7.5”事件前的角色问题,本辩护人也要展示一些证据说明。

1)阿克拜尔·依明(时任健康版版主)在笔录中证实:“6.26韶关事件发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我在维吾尔在线发表关于6.26韶关事件的声明,让网友保持克制等待政府的处理结果”。 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对近年来新疆发生重大案件是如何评价的,如“7.5”事件、巴楚“4.23”事件、鄯善“6.26”事件等?答:伊力哈木反对“7.5”期间学生上街。

2)阿不力克木·艾衣提(原“学生”、“音乐”版块版主)在笔录中证实: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为什么要求你加大对“维吾尔在线”网站发布贴文的审核力度?你认为“维吾尔在线”对“7.5事件”的发生是否有煽动作用?答:还有就是当时“7.5事件”后,很多“维吾尔在线”版主失踪,他给我打电话一方面是问候,另一方面对我怀疑,认为我是政府的人。但我认为“维吾尔在线”对“7.5事件”的发生没有煽动作用。

3)指控的文章清单中第88篇《6.26事件和各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作者不明)也谈到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态度。“维吾尔在线站长在事发当天发表声明呼吁维吾尔人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发表激化矛盾的言论和声明。6.26事件是大家也始料未及,我和所有的善良的人一样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

4)2009年7月3日,维吾尔在线发布《韶关事件,是悲剧也是机会》的文章,该文称:“不管愿不愿意听,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对彼此还是不够了解,双方还是有对立情绪的,甚至可以说是彼此仇视的。这并不是说这种不解就不能被消除,并不是说这种仇恨没办法消除。关键是我们怎么处理!我们应该反思:维吾尔族应该反思,汉族应该反思,政府也应该反思。—不管是汉族人也好,维吾尔人也好,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一起解决这些问题。对死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和对施暴者表示强烈的不满和谴责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未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方面的责任和能力远远大于任何的组织和个人”。

至于“7.5事件”服刑人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称自己被伊力哈木·土赫提文章及言论煽动、唆使以致参与“7.5事件”的指控都没有证据加以支持。

1)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称以校外人员名义在6月18日后1、2天到民大旁听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与公诉机关指控的“6.26”之后有矛盾),但乌鲁木齐公安局到民大调取课堂视频时只注明调取2011年到2013年的课堂教学视频,却把2009年视频刻意忽略。伊力哈木·土赫提却表示那段时间已经接近放假,不可能有选修课,自己不认识他们,根据学校规定校外人员旁听,必须得到讲课老师的同意。

2)买买提·阿布力克木称与上百名“7.5事件”服刑人员交流时,都谈到被维吾尔在线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

令人诧异的是,既然7月6日凌晨自治区主席电视讲话公开点名“维吾尔在线等网站大肆进行煽动宣传,传播谣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也于2009年9月立案侦查,四年时间却没有做任何调查取证。去年7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开始跑到自治区几所监狱去调查“7.5事件”服刑人员,由他们来指认维吾尔在线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唆使导致参与“7.5事件”。更令人不解的是,五年多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没有收集任何一份伊力哈木·土赫提关于“6.26”韶关事件的所谓煽动性言论。

在庭前会议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律师提出所有所谓犯罪集团人员都居住在北京、网站、公司都在北京,应该移送北京管辖异时,公诉人还特地说明被告人导致“7.5事件”,结果地在新疆,所以新疆有权管辖。庭前会议后法院还引述公诉方意见,不仅仅第七项指控有管辖权,只要涉疆都有权管辖。这一解释,把整个刑诉法管辖规定完全颠覆。

综上可见,本案是由新疆自治区政府未调查、先定调,公安部门四年不调查、也不移送,对本不属于新疆管辖的案件强行管辖,且刻意拆分审理所谓集团犯罪案件,导致不能当庭质证,无法查明事实,由此必然导致本案难以得到公正审理。鉴于本案程序和证据,本辩护人认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构成分裂国家罪。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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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这是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进行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因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案是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

退一步说,如果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要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也应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既便不谈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对立案管辖分工的问题,仅就案件的地区管辖规定来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案也无立案侦查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户籍迁入北京。1991年后,他进入中央民族大学教书,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也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公诉机关也给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户籍资料。

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网站在北京电信部门备了案,网站的服务器开始是在北京市,后转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最后转移到美国。

2008年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经过北京工商部门的批准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即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立案的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维吾尔在线网站,纠合人员组建民族分裂活动团伙;二是炮制、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论;三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四是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联,积极推动“新疆问题”国际化。

从侦查机关指控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显然是在北京。

针对立案管辖权的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管辖。

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没有认真审查管辖权的问题,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就把案件向没有审判管辖权的你院提起公诉。

你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就受理了案件。

在9月7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对审判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通过辩护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发表文章“炒作”涉疆问题(事件)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案件。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分裂的结果。

公诉人在发表指控意见时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的犯罪结果地是乌鲁木齐市。

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并没有导致国家分裂或地区独立的结果,乌鲁木齐市仍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控制范围内。

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起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北京市。网站的管理者,以及网站服务器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辖区内。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

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请合议庭对审判管辖权问题予以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强行对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

针对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问题国际化,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执法机关就有权管辖。以此逻辑,指控的问题涉及西藏,西藏的执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指控的问题涉及北京,北京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这样的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就该作修改了。

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立案管辖来看,还是从审判管辖来看,本案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应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机关和北京的法院。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来办理,且不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干涉,也难以作出客观、理性、合法、公正的判决。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在此,辩护人再次请求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论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那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合议庭就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由于这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对合议庭的组成就必须严格遵守。

现合议庭成员中没有人民陪审员,显然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合议庭组成的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开庭时两次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却不依法纠正。

二、集团犯罪案件不并案审理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这是一起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成立了有七个成员参加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

今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抓捕伊力哈木·土赫提后,随即抓捕了阿克拜尔·依明、罗玉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案件侦查完毕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将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移送给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完毕后,公诉机关——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你院起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但犯罪集团七个成员的案件,至今不知还在哪个阶段。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几乎同时被抓捕的七个成员却不一并起诉,却以他们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开办案,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成员的讯问笔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还向法庭申请要求这七个人出庭作证。但法庭却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有讯问笔录为由拒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都作过多份讯问笔录,尽管他们没有承认参加过分裂国家的犯罪组织,但他们却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和接受外媒采访,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让新疆问题国际法。

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对他们的证言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

特别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的说法前后矛盾,众多疑点无法排除。

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待其他七个人的案件起诉后,再一并进行审理,以彻底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团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起诉书中,只提到罗玉伟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是谁没有提到。

辩护人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才看到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的人员名单。

这七个成员是:1、阿克拜尔·依明;2、罗玉伟;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来提·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论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还是在法庭上,他都辩称只是创办了“维吾尔在线”网站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维吾尔在线”网站,当时在北京网络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办材料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网站成立后,先后有几十人参与网站相关工作,除网络技术人员罗玉伟提供有偿服务外,其他人员包括网络编辑、翻译、版主都是以志愿者身份提供无偿服务。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本校学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学生,不仅有维吾尔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也有汉族。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主犯与成员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没有被起诉的七个人,侦查机关给他们作了多份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已作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的证据提供给了法庭。

辩护人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中的这七个人的全部讯问笔录,他们没有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过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全部证据中,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这七个人加入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能证明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

公诉机关在证据中提供的“维吾尔在线”章程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从内容上来看,与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之间,并没有犯意的联络,他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

从这七个人在“维吾尔在线”的实际工作来看,罗玉伟是技术人员,除网站创办初期外,后来,他更多时间是在外地办培训班。

阿克拜尔·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参与过网站的健康栏目编辑工作,此后离开网站没有再参与。

其他五个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没有参与过网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网站发过两篇为家人维权文章。还有四人则是在2012年底成为网站志愿者,从事编辑、翻译等工作。

鉴于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作证。在此,提请法庭要特别重视他们的讯问笔录,并一一加以核实。

本案指控证据,绝大多数是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各类文章和报道。这些文字材料主要内容是评论或报道新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

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证据,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个人的讯问笔录,包括“维吾尔在线”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都无法证明存在一个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

在本案全部证据中,没有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纲领、方案、计划或主张之类的书证。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进行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调查时称,“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后,就被北京警方和网络部门监管,自己也长期遭到严密监控,已经无任何秘密可言。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状况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能在警方严密监控之下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吗?且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之久?

从立案时间(2009年9月20日)算起,到2014年1月被抓捕破案,期间长达近四年半。一个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大学教师,在被警方立案后,还能继续领导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这不只是天方夜谭,其实是在嘲讽执法机关。

辩护人在全部案卷证据中,没有看到2009年9月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材料。至到立案近四年了,才在2013年7月,对原“清风网”案的三个成员做讯问笔录,他们指证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组织了“7.5”非法集会。

这样的证言与事实相符吗?

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都向法庭申请通知“清风网案”成员出庭作证,但法庭也不允许。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组织、策划、实施过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作了全面的辩护,不再发表重复的辩护观点。

在此,辩护人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作一些补充观点。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认识原“清风网”案的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

这三个人在讯问笔录中也说不认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且没有任何交往。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6月18日,他到过中央民族大学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讲的一堂课,内容是维吾尔女学生道德问题、双语教育问题、民族自治问题。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审调查时称,当时他已经没有了课。

如果当时还有他的课,如果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当时听过他的课,中央民族大学也是有课堂录像。为何不去调取录像作为证据?

在侦查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提供了一些课堂录像,但没有提供2009年的。

即使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讲课,也与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组织2009年“7.5”非法集会引发暴力事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讲的课,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教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会。

公诉人称,买买提江·阿不都拉是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才想到组织集会为“韶关事件”讨说法。这个联想是十分荒唐的,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还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风网”发过2009年6月26日“韶关事件”的煽动帖子。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么用户名在“清风网”发了煽动帖子,煽动帖子的内容是什么,公诉方也提供不了证据。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7.5”事件发生的起因是“世维会”。

2009年“7.5”事件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同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罪案作了立案。

但无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会引发“7.5”事件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为何只立案而不侦查?

前面已经说过,立案后在长达近四年时间里没有调查取证。至到2013年7月份,侦查机关才开始对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原“清风网”案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调查取证,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和发的帖子“唆使”他们组织非法集会并引发“7.5”打砸事件。

由于“7.5”非法集会引发了严重后果,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连中央都高度重视。据媒体报道,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调查。

“7.5”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就在媒体上公开宣称,这起事件与“维吾尔在线”有关。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提到过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

为何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对这个“教唆犯”侦查取证?

是公安机关只立案不作侦查,还是作过侦查没有证据呢?

当年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机关供述过,在中央民族大学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并没有说是受到讲课内容的“启发”和“影响”而组织非法集会活动。

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后,侦查机关到监狱找他们取证时,又改变了当时的证言。前后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一种可信?

辩护人认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过五年后,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推,这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会推翻法院就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在此,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个大学教师,他是一个从新疆走出来的学者,作为一个维吾尔族的学者,他长期关注新疆以及维吾尔族各方面问题。他的文章或言论中,虽然有偏激、不当之处,很多是持批评,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也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

辩护人认为,他的文章和言论,总的看来是理性的,具有建设性。他一贯反对国家分裂和民族独立,反对煽动民族仇恨,反对恐怖暴力。他还长期关注民主、人权、法治。这方面文章,他也写过很多。

对这样的学者,如抓住个别不当或偏激言论不放,甚至上纲上线,把他视为分裂国家“敌对分子”判罪,这不仅压制不住民间批评(批判)的声音,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更不利新疆社会稳定。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指控中反复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总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执法机关对社会事件的定性持质疑态度。

辩护人认为,学者和民众对政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问题,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其实是正常的现象。

在辩护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北京还没有那个大学教师,因为课堂言论、网络言论而被外地执法机关带走,控以分裂国家罪进行审判。

对这起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且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最后,恳请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如果你院坚持要行使审判管辖权,希望能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法外权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晓原
2014年9月18日